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二审判决的新闻: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今二审维持原判,货拉拉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请注意这是生效判决哦,想推翻基本不可能了。
二审法院查明: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自行选择一条相对省时但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车某某心生恐惧,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可能坠车,虽打开双闪警示后车,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
笔者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周阳春过失致人死亡罪,足矣。深夜时分,且前有双方争吵的背景下,司机偏离导航路线,擅自走偏僻线路,女乘客由此产生恐惧心理,这是很正常的反应。出现不安全的苗头时,司机周阳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过失致人罪名实至名归。
或许有网友会说:谁知道她会找死啊?“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作为一个专业司机,难道不知该行为的危险性?周阳春对该危险行为的处置是不负责任的、失职的,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何况周阳春作为营运司机,本身就负有对女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周阳春的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气愤之下对女乘客的危险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
笔者特意说明下,如果是女乘客一心寻死(自杀)的情况下,货拉拉司机是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的。但实际情况是该事件中的女乘客车某某未有任何迹象显现其坐货拉拉车是为了寻死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对周阳春的刑罚是一年徒刑,缓刑,应该来说是从轻发落的,算是对周阳春的“照顾”。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在我看来主要就是个法律问题,基本事实也比较简单,不应该有什么争议的,没想到该事件后来居然和什么“女拳”挂上钩,有打拳的,有反打拳的,一年多来,这事件在网上搞的不亦乐乎,乱七八糟,吐沫星子堆积起来估计得抵上一个西湖。
对该事件我基本上没发声,我找不到切入口发声,这不是什么盘根错节、深文大义的事,貌似我仅在去年9月份发过一次声:
|今天第一次认真地看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简单说这场悲剧就是两个抬杠的人杠到一起了。生活中千万不要抬杠,抬杠影响心情,抬杠影响生活质量。女乘客不抬杠,花点钱请司机帮忙拿货,就避免了这场悲剧;男司机不抬杠,遇到个较真的乘客算自己倒霉,一笑了之,就避免了这场悲剧。
遇到不开心的事,碰到不喜欢的人,你要学会镇静,保持宽容,这不就是走路遇到个踉跄,有什么大不了的?社会和生活中的矛盾无处不在,大多数的矛盾无须争个你死我活,你赢我输的。人只要活着,总有各种机会,自己受伤害了,将损失很多的机会,死了,机会都留给了敌人。|
生活中斤斤计较是不值当的,于他人不好,于自己也不好,该事件的女乘客和男司机的悲催结局即是明例。有这个斤斤计较、锱铢必较的时间,还不如把时间用来埋头苦干,勤奋学习呢。
当你提升了自己,站得高,境界开阔,遇到不爽的事很快就看淡然了。山顶之上,你看脚下也许是一片黄土,但你极目远眺,那就是郁郁葱葱,生机盎然。人这一生,必须向前看,向远看。
今天是一位伟人的逝世日,他离开我们已经46年了,但他说过的话至今熠熠生辉:
如果每个人都向他学习,听他的话,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多检讨自己,多善待别人,人生哪有那么多过不了的坎,哪有那么多解不开的结,哪有那么多吵不完的架。
今天我们必须向这位伟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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